这个根据5.2.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
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 ,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 3 ,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3 ;
2 多层公共建筑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 ,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3 ;
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;
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3 ;
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 25L/s 时不应小于 12m3 ,大于 25L/s 时不应小于18m3 ;
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小于 30000m 2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 3 ,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 2 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3 ,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。5.2.2 高位
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,且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
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.10MPa,但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低于 0.15MPa;
2 高层住宅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、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 0.07MPa,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;
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 0.10MPa;
4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大小时用水量后,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,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,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,系统的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;
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,但小不应小于0.10MPa;
6 当高位
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 1~5 款的静压要求时,应设稳压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