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,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: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8.6.3条规定:应在建筑的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
消防水箱。
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7.4.7.2条规定:高位
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,高层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.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,高层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.15MPa。当高位
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,应设增压设施。
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,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: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8.6.3条规定:室内
消防水箱(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)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,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/s,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,仍可采用12m3;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/s,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,仍可采用18m3。
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7.4.7.1条规定:高位
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,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;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;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.00m3。 第7.4.7.3条规定: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
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
消防水箱相同。
另外,与其他用水合用的
消防水箱容积,除满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,还应满足其他用水贮备。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,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。 发生火灾后,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,不应进入
消防水箱,应在
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。
消防水箱宜用生活、生产给水管道充水。
高层建筑物内的
消防水箱宜采用两个,在一个水箱检修时,仍可保存必要的消防应急用水,并应在水箱的底部用联络管连接,联络管上设置阀门,此阀处于常开状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