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水箱的设置条件及目的:
1.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,高层民用建筑、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㎡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,必须设置高位
消防水箱。
2. 设置
消防水箱的目的,一是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,在消防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,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,及时控制初起火灾,并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;二是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,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。
二、水箱容积要求
1.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
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一类高层公共建筑,不应小于36m3,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,不应小于50m3,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,不应小于100m3。
2)多层公共建筑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,不应小于18m3,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,不应小于36m3。
3)二类高层住宅,不应小于12m3。
4)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,不应小于6m3。
5)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/s时,不应小于12m3,大于25L/s时不应小于18m3。
6)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㎡且小于30000㎡的商店建筑,不应小于36m3,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㎡的商店,不应小于50m3。
说明:当商店建筑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。
2. 转输水箱兼做高位水箱时,其容积按转输水箱确定。
三、静压要求
1. 高位
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,且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,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:
1)一类高层公共建筑,不应低于0.10MPa,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,不应低于0.15MPa。
2)高层住宅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、多层公共建筑,不应低于0.07MPa,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.07MPa。
3)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.10MPa,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,不宜低于0.07MPa。
4)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,但不应小于0.10MPa。(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)
5)当高位
消防水箱不能满足规范静压要求时,应设稳压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