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水箱容积要求:
1、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
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一类高层公共建筑,不应小于36m3,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,不应小于50m3,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,不应小于100m3。
2)多层公共建筑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,不应小于18m3, 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,不应小于36m3。
3)二类高层住宅,不应小于12m3。
4)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,不应小于6m3。
5)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/s时,不应小于12m3,大于25L/s时不应小于18m3。
6)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㎡且小于30000㎡的商店建筑,不应小于36m3,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㎡的商店,不应小于50m3。
说明:当商店建筑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。
2. 转输水箱兼做高位水箱时,其容积按转输水箱确定。